在公安机关从事辅助性的服务或后勤工作的人员统称为工勤人员,工勤人员一般都实行合同管理。同时,编制机关在编制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参公管理机关、事务单位编制时都会配置相应的工勤编制,在编工勤人员即属于工勤编制。
工勤编制是指为工勤人员所设置的编制。工勤编制不同于行政编制(包括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前者主要是为后者提供后勤保障,包括交通服务(司机)、餐饮服务(食堂工作人员)等。
为了弄清编制的属性,可以先认识一下所谓的编制:
现有编制共分为3种:一是公务员(包括参公管理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警察就属于这种;二是事业编制,包括科、教、文卫;三是工勤编制,指的是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辅助性工作者,比如会计、电工、司机、厨师等(这种最少了,而且是退一个少一个,以后可能不会再有了)。
除了这三种正式编制外,还有聘任制公务员、合同制政府雇员、临时工,第一种在合同期内具有公务员身份,与正式公务员基本没有区别。第二种就是合同工,与政府或者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虽然在政府部门工作,虽然没有编制,但属于政府工人员,有身份,待遇与编制人员不同,但也有自己的一套奖惩晋升机制,一样缴纳五险一金,虽然属于二等公民,但一般单位会按照正式人员一样给予节假日福利。第三种最惨,是单位自主雇佣的,不占用编制和财政拨款,由单位负担支出,虽然也在政府部门工作,但一没编制,二没身份,三没待遇,四没福利,只是一种社会化用工。
再说公安局的内部编制,一般来说公安局内只有公务员编制(或政法专项编)和工勤编制,文职属于合同制雇员,派出所协勤属于临时工,基本没有事业编制(由事业单位调入的自带编人员除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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