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招聘会占用编制名额吗?
1、编制:合同工属于临时招聘性质的,不占用编制,单位对是否继续签约有绝对决定权;在编即上报人事局备案,占用编制名额,单位不能独自决定人员去留,需报人事局审批,即相当于说是过去的铁饭碗
2、福利:合同工所享受的一切福利据合同中商定的条款确定,只要合同没变则待遇不变,受法律所约束;在编人员福利待遇由单位拟定后报人事局审批,遇政策调整可相应作出调整,一般包括“一金三险”,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具体交多少由国家规定。另根据各单位自己的情况有一些节假日补助之类的,这就的看单位效益了
编制就是在编员工,指单位的正式员工,享受正式员工待遇,岗级也相应外包较高。
二、合同制性质
在任何社会,劳动者都必须与生产资料结合,才能够进行社会生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工人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来实现的。工人和资本家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的双方表面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工人处于被资本家剥削、奴役的地位,不得不接受苛刻的雇佣条件。因此,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合同所体现的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平等地占有公共的生产资料,所有劳动者都有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公共的土地、公共的工厂进行劳动的同等权利。但是,任何具体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又都是有条件的,要受到劳动者本人的专长、志趣、生理因素,以及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国家政策的制约。因此,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仍有必要采用劳动合同制,通过工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合同体现为劳动者个人和劳动者集体之间的劳动关系,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常常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708条、1710条就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称为“劳动力的雇佣契约”。日本1976年的《劳动标准法》第二章即为“劳动合同”。苏联1970年的《劳动法原则》第三章对劳动合同作了具体规定。罗马尼亚1972年的《劳动法典》中的国家社会主义单位的劳动关系部分对劳动合同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我国的劳动法会在各个方面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事业单位也分为了在编员工和合同制员工,合同制的员工不属于国家的在编人员,但是也应该享受各类的福利和待遇,如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进行续签,也是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