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其实就是合同制啊,是没有编制的,被录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用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法院书记员身份。
聘任制书记员纳入公务员考试,但会特别标注聘任制,在合同期内享有公务员身份,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通过司法考试后可以转任助理审判员。
编制和非编制的区别
编制和非编制的区别如下:
1、工作待遇不同,有编制的员工可以享受国家的相关待遇,无编制的工资、奖金要比有编制的低;
2、晋升途径不同,有编制的可以直接晋升,升值空间大,非编制员工则多维持在一个状态;
3、工作稳定性,有编制的员工工作比较稳定,没有编制的人员如果单位不需要你就可以让你走。工作量不同,没有编制的人员往往要承担较大的工作量,有编制的人则相对轻松。
《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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