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编制人员需要填劳动合同吗?
事业编制人员是不填劳动合同而是聘有合同;在事业单位中工作,有签订聘用合同的,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立的就是劳动关系。而与聘用制工作人员签订的虽然是劳动合同,但首先适用法律、行政法官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而不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形是人事关系。人事关系是在人事法律政策未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从前述规定推论,在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聘用合同的人可能是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俗称编制内人员),也可能是劳动制的工作人员(俗称编制外人员)。只是一般情形下与聘用制工作人员签订的文件称为“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故完全凭借签订的合同名称来定性该工作人员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未必准确。而应该分析构成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来定性究竟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人事关系在工资待遇、合同期、解聘、考核、奖惩、试用期等方面存在特殊规定,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
二、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3、监督管理部门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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