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受到保护,雇主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女职工的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此外,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女职工孕期,雇主一般不得解雇她们。但若雇员具备法定重大过失,雇主就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 期 女 职 工 产 前 检 查 相 关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孕期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方面享有基本的权益和保障。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劳动的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其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定期检查。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孕妇在怀孕期间,应当按照医生的建议接受定期产前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血压、血糖、血红蛋白、尿常规等项目的检查。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孕妇有生育史或者患有妊娠期并发症的,应当给予更多的产前检查,检查项目可以适当增加。
综上所述,孕期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方面享有基本的权益和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并按照医生的建议对女职工进行定期检查。同时,孕妇有生育史或者患有妊娠期并发症的,应当给予更多的产前检查,保障母婴健康。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劳动的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其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定期检查。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孕妇在怀孕期间应当接受定期产前检查,检查项目可以适当增加。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孕期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检查,保障母婴健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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