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辞退怀孕女工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不得减少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所有在女性雇员“三个时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但事实上,上级有关法律并没有这样的绝对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禁止雇主以其他理由终止合同。此外,《劳动法》第29条规定,如果女性雇员怀孕、分娩或哺乳,雇主不得根据该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这样,当雇主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确实有必要解雇雇员或工人因某种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时,雇主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雇员严重违反或玩忽职守,则不排除雇主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怀孕女工严重违纪,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予辞退(免职)或终止合同的,原则上按规定处理。但是,考虑到怀孕的实际情况,可以先作出解雇(除名)或终止合同的决定,并推迟到产假期满。除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有严重违纪、玩忽职守或不符合录用条件外,在此期间的处理仍按在岗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女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雇主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当然,如果一名女性员工提出终止合同或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她不受此限制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仲裁书中写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什么
,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的;(6)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
使用童工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其中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必须检查申请人的身份证,对此,县级以上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也有相应的义务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使用童工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果引进16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每人罚款5000元;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个童工每月5000元的罚款标准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将童工交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以双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雇主应承担将童工送回其原居住地并移交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需的所有交通、食宿费用。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降级或者撤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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