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发包人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但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并不意味着“三期”(怀孕、分娩、哺乳)的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实际工作中,女职工往往存在误解,认为只要怀孕,用人单位就不能与她们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并非如此。不过,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经济地辞退女职工。但法律也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怀孕,其行为符合一定法律情形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期间是否可以辞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劳动合同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治疗
(4)孕期女工,生育、哺乳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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