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3-02-28 15:52:18 2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必然有自己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主要有如下几点:

(1)必须要有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就是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它又是非违约方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即非违约方有权根据对方违约而请求履行合同,所以违约行为的存在是继续履行的前提。

(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提出关于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请求。我国法律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当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非金钱债务时,是否请求继续履行的选择权属于非违约方(即债权人)所有,他可以要求履行,也可以放弃,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强迫非违约方做出选择。如果非违约方认为继续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在违约以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约目的,继续履行的确有现实的需要,应当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但是若采取继续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

(3)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对一些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往往是因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忠诚等所产生的,因此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果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相违背,因此,违约发生后最适当的办法就是采取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害等补救方式。同时,强制继续履行不得违背立法的规定。例如对于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如果采取继续履行措施,则将对个人实施一种人身强制,这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4)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也是适用强制继续履行的条件。如果违约方确实无能力继续履行,即使强迫他继续履行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例如,违约方已经破产、死亡或者丧失了履行能力,就难以或者不能继续履行。

(5)继续履行经济上合理。从实践来看,运用强制继续履行方法,不仅要考虑违约方是否能够履行,还要考虑继续履行是否合理。这里所说的合理主要是指经济上的合理,即是否会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如果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则不能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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