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解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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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一)医疗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正在依法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因《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排除了用人单位解除孕妇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录用依照本条规定被辞退的劳动者,并在六个月内录用工人根据上述两条。因此,按上述规定解除怀孕女工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可见,孕妇是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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