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怀孕期间被解雇是否合法
非法。劳动者怀孕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5个月工资)。此外,还应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费用(包括检查费、分娩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第87条
劳动合同第42条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正在怀孕、分娩、哺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在损害女职工健康的情况下,额外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
(2),除按照国家规定在治疗期间提供医疗外,如果女性员工怀孕、分娩或哺乳,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补偿,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有不称职的女性员工,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然不称职,或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只要女职工处于“三阶段”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解雇“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将被依法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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