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工资计算基数
也可称为双工资计算标准、双工资计算基数、双工资计算标准,主要指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法律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应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双倍工资”每月应支付多少基数或标准。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双倍工资”“,它没有指定具体的计算基数。也可以理解,计算基数应该是工人正常出勤的月薪的另一个时间。但是,在现实中,许多工人的月薪不标准或不形成固定的工资(或者基本上是口头约定的工资,但是工人和雇主对口头约定的工资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劳动争议发生并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必然会导致“双倍工资”的产生。另一个双倍工资如何计算以及支付基数是多少
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会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观点是,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工人的月基本工资为基础。当双方无法核实或确认劳动者的月基本工资时,当地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一些意见。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试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加班工资和双倍工资,按照员工所在岗位(岗位)相应的标准工资计算。前款规定的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约定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的单位,应当以员工的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员工上个月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工资为基数,以绩效为准,扣除奖金和价格补贴;工资、奖金、物质津贴等项目难以区分时,以员工上月实际工资的70%为基数。如果上述计算和支付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和支付基数。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加班工资的具体支付标准为: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的150%;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200%;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他们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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