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作交接没有完成,工资可以延期吗
时间:2023-05-07 16:42:00 2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2年5月31日,严先生受中方委派在一家合资公司工作。2002年10月18日,合资公司任命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年薪15万元,外加交通、通讯费。今年6月16日,因合资公司股权调整,闫某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在办理交接工作时,公司为闫某出具了一张证明,上面明确注明闫某今年6月的工资、交通费、通讯费由其所在公司支付,并制作了工资单。但事实上,公司从未在6月份支付过严某的工资、交通费和通讯费。为此,严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合资公司支付6月份的工资、交通费和通讯费,并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

一家合资公司辩称,公司同意在6月份支付闫某的工资、交通费和通讯费,但实际不支付的原因是闫某没有完成工作交接手续。闫某曾经以自己的名义开设了一个账户,账户中的钱与公司的业务资金有关,但他在工作交接时没有归还给公司。只要严某办完工作交接手续,公司会立即给他发工资。因此,公司不存在扣发工资的行为,也不同意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

严某承认,公司所提及的账户确实存在,但表示该账户是为与客户开展业务而开立的。最后一笔钱是6月份结清的,这个账从公司成立以来一直由财务人员保管。它实际上是一个公司帐户,不需要单独移交。其个人工作已移交仲裁结果:合营公司应当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闫某的工资和拖欠工资的25%。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北京市政府令第142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工资扣除的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职工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公司以闫某未完成的工作交接为依据迟延支付劳动报酬无法成立。根据双方提供的“同意支付工资签字”和闫某提供的“工资表”,公司应于6月份支付闫某的工资、通讯费和交通费

此外,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42条第(2)款的规定,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无故拖欠工资的事实。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办发〔1994〕481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除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无故扣留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同时还应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有关人士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如果员工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不能构成扣减或者迟延支付工资的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扣除工资,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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