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用途和目的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取得的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的效力如下: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1)地役权: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2)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
(1)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2)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3.适用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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