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zylinhan197507:a公司在一个城市的海边买了一块地,建了一家豪华酒店。这地方旁边有一家商店B。甲、乙双方于1994年5月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乙方在20年内不得抗拒拆除商铺、修建高楼,以防甲方旅客从酒店眺望大海。为此,a每年付给B10万元作为补偿。合同生效一年后,由于管理不善,B将所有房屋转让给C。在与C签合同时,B并没有提及与A的约定,C买下房子后,C将房子拆除,想建一栋五层楼高的酒店,距离一家酒店约200米。a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与B、C协商,要求C停止修建酒店,遭到拒绝。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停止修建酒店,确认乙、丙双方转让门店的合同无效,并要求乙赔偿损失。答:这个问题涉及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与联系。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十分密切。它们很容易混淆,可以通过比较分析加以区分。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了使用自己的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它是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土地进行控制的一种其他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方便他人使用的土地为地役权,方便他人使用的土地为地役权。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者之间。在我国,土地所有者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土地使用者与宅基地使用者之间存在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权利行使的延伸或者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而没有规定地役权。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邻或相邻房地产的经济效益,但由于房地产的使用,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是两种不同的产权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容。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首先,在成因上,即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以不动产权利为基础的法定权利。地役权的形成是直接对抗第三人的,不经登记自然可以生效;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基于法律行为,一般约定的权利,例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但这种行为属于财产创造行为,双方应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此外,地役权也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或时效取得。其次,在规制范围上,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最低限度规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和扩张较少;作为相邻权以外双方约定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更多的限制和扩张,可以利用其私法自治,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土地等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其权利,并对对方当事人的便利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它们是相互补充的法律制度。第三,就存在条件而言,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邻。相邻权所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也适用于建筑物。但是,一般认为相邻关系只会发生在两个相邻的所有权不同的土地上,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者之间,因此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的相邻关系是必要的,而不受土地是否相邻的限制不管怎样。例如,如果地役权所有人在地役权上修建了一条运河,则该行为受水源的制约,无需要求地役权与地役权相邻。最后,在权利期限和赔偿方面,地役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取得是否有偿还取决于地役权的设立方式和双方的约定;而相邻权则由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的期限也由双方约定地役权是合法的,通常是免费的。结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地役权必须先登记后为他人所知,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虽然AB和AB之间有建立地役权的协议,但地役权没有建立,因为没有物权登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只能以乙方违约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对丙的建筑行为提出异议。对于AB与AB之间以地役权设定为内容的合同,一般不能因为没有登记就说无效,但不具有设定地役权的物权效力,但可以具有债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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