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基于相邻不动产一方的意思自治而自愿对自己权利的限制,所以当事人之间是约定的法律关系。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很容易相混淆,可以通过比较分析来加以区别。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二、什么是地役权呀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如何区分地役权与相邻权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因相邻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
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须经过约定而设定这种权利。
《民法典》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权利的内容不同。相邻关系的一方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非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
4、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不同。相邻关系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既可以可生在相邻的两块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合法占有人之间。
5、权利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相邻权是无偿的、无固定期限的,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有固定的期限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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