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相邻地役权在法律上的界定
时间:2023-11-15 11:20:10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之间的关系及其区别。相邻关系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解决不动产权利与人之间产生的冲突,地役权则是依协议取得的具有物权效力的权利。两者性质不同,法律效力、限制程度、有偿或无偿、权属、救济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相邻关系,也称为不动产相邻关系,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其目的是通过解决由于不动产权利与人之间产生的冲突,使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得到调和,并规定其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更多便利,或因受到限制而形成的一些权利和义务关系。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之间有如下的几点区别:第一,它们之间的性质不相同。我们具体地来说,相邻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但它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且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用益物权的扩张才是它的本质,也是用来所组成有权或用益物权的部分,而且一不用进行独立的公示,这些我们都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的登记中进一步,并且更加准确地推断出来。第二,他们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就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呢是服务于特定的土地的或者是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的,这种关系它对的并不是“人”,主要对的“地”,对于相邻权人来说,这种是依据的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从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它主要依靠的是原始权利而且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发生效力的时候就算不进行登记也是可以的。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它主要是依协议从而取得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想要具有物权效力的话,就必须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后才可以具有效力。假如说没登记的,那就不过只是一种债权而已了。第三,其限制程度的不同。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着社会的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之内,从而来利用相邻不动产,它是对法定的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解。第四,它们两者之间还在有偿或者无偿以及存续期间上也不相同。这两者当中,相邻关系是可以由法律直接来规定的。而地役权的有偿或者是无偿则是属于自治范畴之内的。第五,它们两者之间的“权属不同”,那么这两块土地是否应该“相互毗邻”呢?我们一般都认为只有权属不同的两块土地才会发生相邻的关系。而哪怕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可能发生地役权,特殊情况下,两块土地隔了一段距离的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第六,它们的救济方式也是不相同的。会提起所以权的行驶受到妨害之诉,,一般都是在相邻关系受到了侵害以后。然而,受害人如果直接提起地役权受到侵害的请求之诉的话,一般都是在地役权受到了损害之后。这都是由两者之间的权利性质不同所决定下来的。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法律效力比较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是两种常见的土地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能会发生冲突。下面是按标题“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法律效力比较”生成的法律分析: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是两种不同的土地权利,其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立某种使用权利,例如建造建筑物、铺设管道等,而相邻关系则是指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土地所有者之间可能产生的互相影响的关系。

在法律上,地役权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地役权是一种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可以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立和使用某种权利,而无需得到土地所有者的许可。此外,地役权人还可以在他人土地上设置障碍物,例如建造建筑物、铺设管道等,而不会受到太大的法律限制。

相比之下,相邻关系则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相邻关系可能会产生权利冲突。例如,在建造建筑物时,如果两个相邻的土地所有者对建筑物的尺寸和高度有不同的看法,则可能会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以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尊重。

地役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而相邻关系则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是两种不同的土地权利,其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地役权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而相邻关系则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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