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不同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不同有:
1.产生基础不同,相邻关系是为了方便所有权的行为,地役权是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供役和需役的协议所产生的;
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设立的。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
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三、相邻关系的类型
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有:用排水相邻关系;相邻通行关系;修建与铺设管线的相邻关系;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排放相邻关系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处理;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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