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2、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3、限制程度不同。相邻关系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而地役权的内容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
4、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相邻关系的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
第三、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与必要的便利,而另一方的权利因此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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