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和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是一种权利,地役权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您可以设置地役权。只要是不动产都可以。《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定义与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使用并支付一定租金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对地役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地役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约定地役权的内容、期限和用途。地役权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地役权合同。地役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土地权利形式,可以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利用效率。在实践中,地役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土地权利形式,可以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利用效率。在实践中,地役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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