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设定地役权是否需要土地所有人同意
时间:2023-02-23 08:40:14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据此规定,用益物权人不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话,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设立土地用益物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土地所有人设立,另一种是由用益权人设立。土地设立用益物权后,法律对土地所有人再设立地役权作出了限制,需要征得用益物权人的同意,但法律并未对用益物权人设立地役权作出明确的限制。

一、用益物权人有设立地役权的权利的合理性

1、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回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答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用益物权人。

2、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3、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二、为什么未经用益物权人的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当一块土地向他人设立了用益物权,那么用益物权人就享有该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土地所有权人另外设立地役权的话势必会影响到用益物权人的权益,所以需要他同意才能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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