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的所有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可以由受让方享有一样,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的约束力对受让方也有约束力。原因也就在于,地役权为整个供役地的负担,而不仅仅只是部分供役地的负担。也就是说,应有部分的变化不应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涉及地役权的供役地部分转让对受让人的影响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当涉及地役权的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仍然受到地役权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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