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如何理解
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的理解是: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得妨害地役权人适用权利,减少对地役权人的限制。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需役地(即地役权人的土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地役权的“役”,即“使用”的意思。例如,甲乙两块承包地相邻,甲为节省时间,使自己通行方便,想借用乙的承包地通行。于是,甲乙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允许甲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的承包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时,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是独立物权吗
地役权不是独立物权。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所以它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三、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需役地丧失对供役地的利用需要。
2.需役地对地役权利用的不能这里所说的利用不能,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
3.权利期限届满依合同而取得的地役权,在合同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时归于消灭。
4.地役权人放弃权利地役权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地役权的,其地役权消灭。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除有放弃的表示外,还须履行注销手续,方可发生权利消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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