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约束如下: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法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债权人从权利中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新破产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力约束方式
新破产法6月1日起施行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门槛降低,又不需要交纳费用,无形中便多了一个可以随时让债务人破产的有力武器。
1、债权人的有力武器
债务人,限于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债权人则没有限制,可以是任何人。
2、看紧债务人财产
第一,当债务人主要财产被用于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时,债权人只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才有可能参与该主要财产的分配;
其二,当债务人有逃债行为时,债权人只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才有可能追回债务人逃逸财产并参与其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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