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地上权、典权
时间:2023-06-08 10:33:47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地役权、地上权、典权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例如:你在海边有一块平地,旁边有一高楼,楼的主人给你一定的金钱,让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足你观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签约。楼的主人对你的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而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区别开来。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例如:中国移动在你家的地上建了一个信号塔,那么中国移动就对这个信号塔享有地上权。

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例如:房屋所有权者甲将其房屋典当给乙,乙支付典价5万元,约定回赎期3年。期间甲乙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典物房屋卖给典权人乙,如果房屋价值7万元,典权人乙就应该找补典价5万元与卖价7万元的差额2万元。

二、地役权可以抵押吗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所以地役权不可以抵押。

三、典权的基本特征

第一,中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典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典权人必须支付典价,才能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物权。换言之,典权人只有支付典价给出典人,典权人才能在典物上设立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第二,典权人对于作为典物的不动产享有占有及全面的使用、收益的权利,而其他的用益物权的使用收益范围通常都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典权的内容仅次于所有权。典权须移转典物的占有,与无须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抵押权有所不同。

第三,典权制度的核心在于出典人到期享有典物的回赎权,而典权人在出典人逾期未回赎时有权直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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