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典权
典权是物权的一种,属于用益物权。所谓典权是指民事主体支付一定价格,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里的一定价格被称为典价;不动产为典物;接受典价并暂时放弃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为出典人;支付价格的一方为典权人。典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典权关系的标的物一般是不动产;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典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利。占有不以直接占有为限,典权人只要间接占有就可成立典权;双方约定的典权关系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可以以原典价回赎典物;典权存续期间,典物所有权人仍是出典人。特别提示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查看原文
2典权的内容
典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典权人的权利义务和出典人的权利义务。(一)典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典权人的权利第一、对出典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第二、对出典房屋的先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典权人享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典物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能对抗其他的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优先于典权人的先买权。第三、转典权。这是指在典期内,典权人有权将典物再转典给其他人,但转典价不应超过原典价,转典期也不得超过原典期。第四、合理费用的求偿权。典权人在典权存续期间内就典物的修缮、管理、保养或为增加典物的使用价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出典人在回赎典物时偿还,但以回赎时的现存价额为限。2、典权人的义务第一、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典价。第二、在典权存续期间妥善地保管典物。第三、在典期届满时,出典人要求回赎时负有返还典物的义务。(二)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出典人的权利第一、出卖典物的权利。但典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先买权。第二、在典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但此种担保不得与典权相抵触。第三、典权届满时的回赎权。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享有的要求偿付原典价并支付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利息,赎回原典物的...查看原文
3典权是物权吗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典权是物权的一种。典权的效力,主要涉及典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查看原文
4质权和典权的区别
质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主债权,属于担保物权;而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但不具有从属性,而具有独立性,属于用益物权。...查看原文
5典权是用益物权吗
一、典权是用益物权吗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因为典权具有一定的担保性,设置典权的核心的目是为了取得典物的使用权,通过对典物使用权的行使来获得利益。如果是担保物权就不可能在赎典时以原价赎回了,所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是典权区别于担保物权的本质特征。二、典权是不是物权典权是物权。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所以它是物权中的一种。在古代,通常会使用典当一词,这就涉及到典权。典权的效力,主要涉及典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典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一)性质不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人通过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而达到确保债权实现的目的;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典权人通过占有标的物实现对其使用、收益的目的。(二)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不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故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而典权的成立须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故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设定数个典权。(三)内容不同。在抵押权关系中,抵押权人无权使用、收益抵押物,也无权出租抵押物,抵押人负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义务;在典权中,典权人有权对典物使用、收益,有权在典期内出租典物,在出典人抛弃回赎权的情况下,有权取得典物的所有权...查看原文
6典权人的权利
典权人的权利主要有:(1)对典物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人可以自己占有、使用典物,也可在典权存续期间内将典物出租而收取租金。(2)转典的权利。典权人在典权存续期间内有权按原典权条件将典物转典给他人,转典后原典权人与出典人的关系消灭,新典权人取得与原典权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3)优先购买权。在典权存续期间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典权人有优先购买权。(4)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经出典人同意,典权人对典物进行改造以增加其利用价值的,在出典人回赎典物时,典权人可请求出典人偿还此项费用,但以回赎时的现存价值为限。例如,典权人以3000元对承典的三间房屋进行装修,后因某种原因其中一间房屋的装修被破坏,则典权人仅能请求出典人返还其余两间房屋的装修费用,即2000元。...查看原文
7典权的消灭
作为物权的一种,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亦适用于典权,如物的灭失、权利的抛弃等。典权还有其自身特有的消灭原因:1.回赎。典权因出典人回赎典物而消灭。出典人的回赎权并不是永久的,出典人只在回赎权期限内有权回赎典物。设定典权时双方约定典期的,典期届满出典人可依约定回赎典物,即回赎权期限开始于典期届满时。双方约定典期并规定逾期不赎为绝卖的,若出典人逾期未赎,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双方约定典期但未规定逾期不赎为绝卖的,我国司法实践认定出典人在典期届满后经过10年仍未回赎的,回赎权消灭,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未约定典期的典权,出典人可随时回赎典物。为了防止所有权的权能永久分离而使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典后经过30年不赎的,回赎权消灭。回赎权的主体为典物的所有人。典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由原出典人行使回赎权。典权存续期内典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回赎权一并发生转移。回赎权尽管是出典人的一项形成权,权利的行使无须经典权人的同意,但回赎以返还原典价为要件。仅有回赎的意思表示而无原典价的返还,不发生回赎的法律效力。2.找贴。由于典权是一项限制物权,因此双方约定的典价都低于典...查看原文
8典权是担保物权吗
一、典权的概念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二、典权在法律上的性质,也就是究竟属于何种物权,目前有不同意见:(一)益物权说。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主张典权是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的理由主要是:(1)典权的发生是基于典物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以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为内容,目的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这与担保物权的内容为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目的在于担保主债的履行有明显不同。(2)出典人在典物价格低落时,只需要拋弃回赎权,就可以对不足部分的典价不负清偿责任,而这也与担保物权的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时,仍负清偿的责任不同。(3)典权并不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亦即典权不具有不可分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等属性。(二)担保物权说。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主张典权属于担保物权的理...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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