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是担保物权吗
时间:2023-03-27 08:10:53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典权的概念

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

二、典权在法律上的性质,也就是究竟属于何种物权,目前有不同意见:

(一)益物权说。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主张典权是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的理由主要是:

(1)典权的发生是基于典物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以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为内容,目的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这与担保物权的内容为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目的在于担保主债的履行有明显不同。

(2)出典人在典物价格低落时,只需要拋弃回赎权,就可以对不足部分的典价不负清偿责任,而这也与担保物权的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时,仍负清偿的责任不同。

(3)典权并不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亦即典权不具有不可分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等属性。

(二)担保物权说。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主张典权属于担保物权的理由主要是:

(1)民间设定典权多因经济困难而到典当行融通资金,并出典不动产作为借款的担保物,所以就社会作用来说,典权应该是担保物权。

(2)典权的取得与返还,依存于典物,典物的提供不能说没有担保的作用。

(3)出典人虽然没有义务提出典价回赎典物,但这只是法律赋予出典人任意选择回赎与否的权利,并不否认出典人有偿还典价的义务;何况出典人不为回赎的时候,乃是以典物的所有权代替典价,将其所有权移归给典权人,作为偿还典价的方法,并不是说出典人没有偿还典价的义务。再就典价作为金钱而且需要偿还的关系来说,实质上出典人所负的金钱债务,无论名称如何,跟金钱债务并无不同,可见典权具有担保物权性质。

(三)双重权利说。

双重权利说主张典权兼具有担保物权及用益物权二者之性质.其主要理由在于:

(1)在法制史上,典与质并无严格区别,所以从沿革解释来说,典权原本就兼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性质;

(2)典权人虽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但典权人大多是富有之人,其设立典权乃在期待取得典物的所有权,使用收益仅为其次要目的,所以从社会作用来说,典权不能认为是单纯的用益物权;

(3)虽然说典价是使用收益的对价,而不是以借贷为前提,但典是受金钱的融通而运用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如果以典为纯粹的用益物权,则典权的回赎权将难以说明。因为如果以典价作为设定典权的对价,则典权消灭的时候,应该没有返还对价的必要,所以回赎的时候,需要由出典人提出原典价,这跟营业质的回赎无异。

在上述三种学说中,用益物权说为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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