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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担保物权还是用益物权

2024-04-30 1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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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属之于不动产权利中的用益物权。留置权特指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所签订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占据其动产;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债务,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留置相应动产,通过对该资产进行估值或拍卖来获取拍卖支付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的主要特性如下:首先,留置权仅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产生效用,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等。 留置权会产生两次效力,既包括留置标的物,也包括将被留置的标的物变现之后优先受偿。再次,留置权具有不可分割性,这意味着在债权得到全额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最后,当留置权得以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宽限期。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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