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与地上权、地役权的概念不同: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占用国家或者集体土地的权利;地下权是在他人土地下埋设管道、电缆、修建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地役权是为方便自己的土地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原因不同:地上权是土地划拨、农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产生的;地下权是在土地下敷设管道、电缆、修建地下设施的行为,而地下权利是以地役权的存在为基础的,地役权一般是建立地役权的契约,也是个人根据意志所做出的行为。地役权与地上权的比较都属于用益物权。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使用国家或者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为自己的土地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原因各不相同:前者是由于土地划拨、农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后者是基于地役权的存在,一般是建立地役权的合同,也是个人依意志行为。前者是以固定年限为基础的;后者是由于土地丧失、目的不能放弃、期限届满或其他预定事件造成的。前者有转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后者只有使用权和附属权。地上权人没有这种义务。地役权的性质:(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地役权是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3)地役权具有从属关系;(1)地役权不应与地役权分离,而应转让;(2)地役权不应与地役权分离,而应转让其他权利的标的物(3)(4)地役权是不可分割的。
1。分裂的不可分割性。
2。消除的不可分割性。
3。享受与负担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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