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指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地上权与主物权的权利归属及关系研究
地上权和主物权是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权利归属和关系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地上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即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的使用权授予他人的一种权利。主物权则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权利归属上,地上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人处获得的,而主物权是直接从物的所有权人处获得的。在关系上,地上权人对土地享有一定的使用权,但不具备对土地的占有和处分权,而主物权人则对物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因此,地上权和主物权在权利的性质和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利归属和关系的分析和研究。
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与之相对,地上权和主物权在权利归属和关系方面存在差异。地上权是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权人授予他人;主物权则是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地上权人享有一定使用权,但不具备占有和处分权,而主物权人则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因此,对于权利的性质和范围,需要具体情况分析和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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