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上权的种类
(1)国有土地设立的地上权
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地上权,主要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分层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就是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地上权。分层地上权则是空间地上权,是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
(2)集体土地设立的地上权
集体土地设立的地上权集体土地上设立的地上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的权利,它的性质是地上权,只是在土地的权属性质以及权利主体的性质上,与一般的地上权有所区别。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地上权,属于广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土地的权属为集体所有,其地上权的主体是乡镇企业或者乡村集体组织。
二、地上权的特征包括哪些?
1、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由于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土地,在我国,个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实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权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而是交由他人进行使用。因此,地上权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
2、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地上权为他人土地上之权利,故为他物权,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权之所有权,而一面的支配土地之权利。
3、地上权为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具体可以包括建筑物、桥梁、沟渠、堤防、铜像、纪念碑、地窖等,有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的范围还要广。
总之,在我国,地上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他物权。
三、单位和个人如何取得地上权?
地上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透过直接与土地所有权人的设定行为,取得地上权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定地上权关系,是指土地和建筑物所有人,仅以地上建筑、或同时将房地设定抵押,但因未能清偿债务而遭拍卖,造成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权人不同人的时候,法律规定使建物所有权人对于土地享有地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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