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役权是什么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他物权,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的分类(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查看原文
2地役权效力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知识:在立法过程中对地役权的设立是否必须通过登记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地役权的设立应当登记。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它能够对抗任何第三人。如果该权利不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达成协议设立了地役权,这实际上是在供役地上设立了负担,供役地的价值将因此而减少。如果供役地权利人将其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受让该土地时,不知道该土地上已设立了地役权,仍然以没有负担的土地的价值购买,必然会蒙受损失。因此,地役权设立、变动或者消灭,都要噩记,只有登记才能使地役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能够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一种意见认为,把登记生效作为基本原则,登记对抗作为例外。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均采登记生效主义,把地役权的登记效力规定为登记对抗主义,会造成法理上的混乱。未登记的地役权,只不过是合同约定的,只能对抗合同当事人的地役权。考虑到在我国农村,地役权80%...查看原文
3申请人上诉地点规定
上诉地点要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起诉。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费规定是什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在当代的社会,上诉状的书写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比如说,上诉状的当事人不仅仅是需要按照二审列明身份,还需要在后面备注一下是原来审理过程中的什么人员,也就是一审的法律地位也是需要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查看原文
4 地上权与地下权的界定
地上权、地下权与地役权在权利性质和内容上存在差异。地上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的是在他人所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种植林木等物的权利;地下权则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挖掘管线、电缆以及建设地下设施等权利;而地役权则是一种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上权、地下权与地役权在权利性质和内容上存在差异。地上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的是在他人所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种植林木等物的权利;地下权则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挖掘管线、电缆以及建设地下设施等权利;而地役权则是一种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上权与地下权区别】 地上权与地下权是两种不同的土地权利,地上权是指土地表面上的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等,而地下权则是指土地表面下的权利,如采矿权、排水权等。地上权与地下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范围不同:地上权仅及于土地的表面,而地下权则及于土地表面下的土壤、岩层、水体等。2. 权利内容不同:地上权主要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而地下权主要包括采矿权、排水权、采气权等。3. 权利性质不同:地上权是物权,而地下权是债权。4....查看原文
5地上权的种类
一、地上权的种类(1)国有土地设立的地上权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地上权,主要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分层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就是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地上权。分层地上权则是空间地上权,是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2)集体土地设立的地上权集体土地设立的地上权集体土地上设立的地上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的权利,它的性质是地上权,只是在土地的权属性质以及权利主体的性质上,与一般的地上权有所区别。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地上权,属于广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土地的权属为集体所有,其地上权的主体是乡镇企业或者乡村集体组织。二、地上权的特征包括哪些?1、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由于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土地,在我国,个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实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权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而是交由他人进行使用。因此,地上权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2、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查看原文
6地上权的定义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我国所有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我国的土地只能单向流转。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而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区别开来。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目的之所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间规定较长。具体期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地上权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设定。各国民法都规定,设定地上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在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查看原文
7地上权的特征
第一,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由于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土地,在我国,个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实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权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而是交由他人进行使用。因此,地上权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第二,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地上权为他人土地上之权利,故为他物权,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权之所有权,而一面的支配土地之权利。第三,地上权为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具体可以包括建筑物、桥梁、沟渠、堤防、铜像、纪念碑、地窖等,有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的范围还要广。总之,在我国,地上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他物权。...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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