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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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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者颇有争议,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双重性质说,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学说,但主流观点为物权说。物权说认为,农地使用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性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这是因为该权利是一种对世权,以对农地进行直接管理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并且具有追及效力,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此外,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生效,承包人即享有对土地的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及物性”。同一土地上不能并存同一内容的两个承包经营权,也表现出物权的排他性。同时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使用为目的、以对农地占有为前提并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具备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 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 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 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 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 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 违约责任。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因此,你可以和本村的村民互换土地耕种,但在换耕时,应到村民委 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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