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是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经济效益,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一定的负担,对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部分限制,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挥。地役权的设定可排除或改变相邻关系的适用。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与不动产的利用密切相关。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是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经济效益,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一定的负担,对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部分限制,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作用功能类似。
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挥: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规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为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设定法定标准,即根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为了正常生活生产而必须有的最低要求,即基本的必要的要求。
3、地役权的设定可排除或改变相邻关系的适用。
相邻关系中权利受到限制的不动产当事人可以通过设定地役权排除相邻关系的适用。
相 邻 关 系 与 地 役 权 的 关 系 是 怎 样 的 ?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是两种不同的土地权利,它们的法律依据、性质、效力、范围和有偿或无偿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相邻权是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旨在界定所有权或其他使用权的行使范围,限制相邻义务人权利的滥用。相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对“地”不对“人”,具有对抗性。而地役权则是因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双方协商设定,即法定产生与约定产生的区别。地役权是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权利,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因此,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在产生依据、法律性质、法律效力、调整范围和有偿或无偿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需要加以区分。
总之,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在不动产利用方面具有密切联系。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作用功能类似,但地役权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相邻关系规定了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为相邻人之间的关系设定法定标准。而地役权则是对这种法定标准的进一步拓展,可排除或改变相邻关系的适用。两种权利的法律依据、性质、效力、范围和有偿或无偿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需要加以区分。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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