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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啥

2022-04-15 1,660人已浏览
  • 迟本波律师

    迟本波律师高级合伙人

    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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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只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让与他人,转让后原权利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公民或者组织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的性质以及取得方式,法律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不同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有一定的限制;以招投标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有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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