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从属性的表现形式
地役权从属性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1.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2.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3.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
地役权与需役地密不可分,当需役地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当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部分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在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三、地役权的性质
地役权的性质主要是: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分生上的不可分性。消灭上的不可分性。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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