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何联系和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概念不同。
(1)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2)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
(1)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2)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3.适用原则不同。
(1)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
(2)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4.产生原因不同。
(1)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具有法定性;
(2)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具有意定性。
5.有偿性不同。
(1)相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相邻人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是必须的,因而是无偿的;
(2)只有在相邻人利用相邻他人的不动产而造成损失时,才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3)地役权以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相邻权与地役权都与不动产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什么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三、地役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地役权是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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