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于2012年3月起在某中学担任代课老师,每天上课不超过4小时,课酬每小时6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小丽离职。小丽想问问,现在她能不能向学校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
律师答疑
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刘安财律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小丽在工作期间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未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该校按小丽上课的课时计发劳动报酬,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双倍工资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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