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某基金公司担任理财师。2021年,公司以刘某不服从管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原因显示,公司人事及上级领导要求刘某在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4日休年休假,但刘某依然来公司出勤。刘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万元。
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于年假,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什么时候休,而对于单位安排的休假时间劳动者可以选择不服从,这不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所以公司因为刘某不服从公司年休假安排就将其开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需要支付给他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被违法开除,怎么维权?
面对这种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选择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权:
一、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二、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三、如果对于仲裁的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再就仲裁结果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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