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如何制作录用通知书
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作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录用条件应包括与劳动者从事职业密切相关的条件,如相关的资格、资质和工作能力。录用条件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业务技术水平、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外语水平等内容。用人单位制定好录用条件后,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交劳动者签收或直接将录用条件写入劳动合同,这样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但基于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应聘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录用通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到时间;
2、报到地点;
3、报到手续;
4、报告需要提供的材料;
5、报到注意事项;
6、工作岗位;
7、工作地点;
8、劳动报酬;
9、合同期限;
10、其他事项。
最后,录用通知书要有用人单位的盖章,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二、发录用通知书后反悔有何后果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单方反悔,致使劳动者权利受损的现象并非少见,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录用通知书没有法律约束力,反悔也不会有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录用通知书在签发后,虽然此时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反悔,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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