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的书面文件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辞职通知书”,而不宜使用“申请书”字样。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权利,只要依法提前通知,无需对方回应。辞职的理由可有可无,如想说明,“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也可以。如果使用“申请书”字样,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是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要双方意思表达一致。为确保辞职行为万无一失,还是推荐使用“通知书”。通知形式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
发送电子邮件至主管领导,同时抄送人力资源部门和自己,这样已发送的邮件会保存在自己的电子信箱中将纸质的辞职通知书亲自交给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不过这种形式不利于取证为防止用人单位矢口否认,可以将纸质的辞职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发至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并在快递单上标明“辞职通知书”,留存好底单,同时要求签收回执和短信通知。这样即使用人单位拒绝签收,劳动者也可依据回执和短信,证明完成了通知的义务。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未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应当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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