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贸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一个有效期,以确定买方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来检验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然而,如果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条约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他可以在两年内引用该条款来抗辩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因此,如果买方在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限内未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他就有权在两年内声称货物不符合同。但是,如果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那么买方将无法依据该条约来抗辩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
综上所述,在外贸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有效期以及保证期限。如果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该特别注意该条约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以免在合同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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