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条设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转移制度。
刑事管辖权转移的原则应当包括哪些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联合国刑事诉讼转移示范条约》序言规定:“希望根据尊重国家主权和管辖权的原则以及互不干涉国家内政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互助。”可见,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刑事管辖权转移的首要原则。
刑事管辖权转移对于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来说,都是一个重大的国际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妥当,有助于打击犯罪,也有助于增进国家之间的关系。反之,则会发生严重的后果,引起复杂的国际争端。
在刑事管辖权转移中尊重国家主权,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间是否签定有关刑事管辖权转移条约,由国家自主确定。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都不得强迫它国签定或者不签定刑事管辖权转移条约。
第二,一个国家要不要把自己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转移给其他国家,由它自己决定,它国不得干涉。
第三,一个国家要不要根据他国的要求,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接受过来,也应当由自己决定。请求国不得强迫被请求国必须接受它提出的转移管辖权的请求。
第四,刑事管辖权转移后,被请求国对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和处罚,纯属被请求国的内政,被请求国有权完全根据本国法律以及本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进行,请求国及其他任何国家都不得干涉。
第五,在刑事管辖权转移过程中,请求国提出的要求,不得有损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也不得违反被请求国的法律。被请求国也不得把请求国的请求作为某种借口,实施一些为请求国主权所不允许的司法措施。
刑事管辖权转移中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也应当包括尊重请求国、被请求国以外的国家的主权。如前章所述,在国际社会,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是常见的现象。在刑事管辖权冲突发生时,冲突的当事国应当本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首先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如果在发生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不首先解决冲突,而请求将有争议的刑事案件转移给冲突当事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是嫁祸于人的不道德行为。这不仅会侵犯冲突当事国的主权,也可能侵犯被请求国的主权。
(二)有助于开展有效的司法工作原则
刑事管辖权的转移,是基于打击某些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的需要而出现的。因此,有助于开展有效的司法工作,应该成为刑事管辖权转移的原则。
在刑事管辖权转移这种国际刑事合作中,请求国本来对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在请求国内,使得对这个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和执行,存在种种困难。对这些困难,请求国或者难以克服,或者需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及相当长的时间,这使得请求国的司法工作可能没有效力与效率。被请求国本来对案件没有刑事管辖权,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在被请求国领域内,由它行使刑事管辖权,有种种便利条件,再加上请求国的协助,刑事诉讼的效力与效率都会大大提高。
在刑事管辖权转移中遵循“有助于开展有效的司法工作”原则,要求请求国在提出转移管辖权的请求和被请求国在审查请求国的请求、并作出是否接受其请求时,除了遵循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时,还要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开展刑事司法工作,是否有利于打击犯罪。
如果由请求国管辖刑事案件,不能及时和有效开展刑事诉讼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有关国家提出转移刑事管辖权的请求。被请求国对请求国转移刑事管辖权的请求审查以后,如果认为由请求国管辖案件,确有相当的困难,而由自己管辖确有相当的便利条件,只要不违反国际法和本国法的规定,应当接受请求,采取相应措施,对案件行使刑事管辖权。只有这样做,犯罪就会得到有效的惩治,国际社会的秩序会得到切实的维护,刑事诉讼成本也会降低,社会财富也会被节约。这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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