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被起诉怎么提管辖权异议
异地被起诉提管辖权异议可以直接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问题,即地域管辖或者是级别管辖。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在当代的社会,因为管辖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想要向法院提出异议的话完全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管辖权,异议是有时间和人员方面的限制的,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还有就是在案件受理之后提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应该怎么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通常情况下,被告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应诉时应考虑管辖权异议问题。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针对管辖权异议能提几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异议成立的条件是:
1、异议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其他人无权提出;
2、管辖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议。法律上设立管辖异议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管辖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异议无礼因而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的,被告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书10日之内,向受诉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上述所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裁定书中所确定的案件管辖法院,即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即得按此到该法院参加相关的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则上只能有一次,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是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无法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五、管辖权异议到期之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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