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管辖权和指定管辖权。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权的实质是法律赋予高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的及时、正确判决。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没有管辖权。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当地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权的实质是移送案件,而不是移送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管辖权错误的纠正措施。管辖权的转移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中的移送管辖权和指定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按照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
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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