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选择担保方式需按招标文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否则,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通报。
工程未中标时,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投标人选择保证金担保方式,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相应的经济补偿。在此期限内,也应同时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对应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单位假如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投标保证金及利息退还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需要提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其投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然而,在投标成功后,有些投标方可能会遇到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的情况,此时,他们需要向发包方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之日起3日内进行评审,并通知投标人。如果发包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评审决定,则视为发包方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在此情况下,投标人可以要求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对投标保证金及利息退还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之日起3日内进行评审,并通知投标人。如果发包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评审决定,则视为发包方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发包方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成功后,如果遇到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的情况,可以向发包方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这是保障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投标人在投标成功后,如遇无法按期履行合同情况,需向发包方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这是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重要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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