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定管辖权是指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权的实质是法律赋予高级人民法院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确保案件的及时、正确判决a>移交管辖权,这意味着当地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交管辖权的实质是移交案件,而不是移交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管辖权错误的纠正措施。管辖权的转移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转移。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节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按照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它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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