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管辖权、指定管辖权和转移管辖权的定义
时间:2023-05-07 09:44:05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一般管辖权的定义一般管辖权原则是“原告是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贯彻“原告为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快速认定案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传唤被告人出庭;有利于采取财产保全和提前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也有利于执行;同时也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住所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起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但因医疗原因住院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公民在户籍迁出后迁出住所,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户籍为住所。p>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下列诉讼也按照“原告对被告”的原则确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

2双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监禁、劳教一年以上的,离婚案件由被告人被监禁、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一年以上的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拒绝接受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权的定义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转移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定本院无管辖权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从本质上讲,管辖权转移是案件的转移,而不是管辖权的转移。这是对管辖权错误的纠正措施。管辖权的转移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被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其管辖权依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转移。“因此,转移管辖权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I)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未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存在管辖权转移问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这是移交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交,只能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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