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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2022-07-19 18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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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1、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如下: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在同级法院或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管辖权要实现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管辖权要实现转移的条件如下: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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