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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人...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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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二)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三)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四)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五)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六)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在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的这段期间,案件肯定是不会照常审理的,审理民事纠纷的第一步就是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管辖权都认同,并且此案也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其中任何一方对法院的管辖权存在争议的话,都需要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
1、移送管辖的法院原本就没有管辖权,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辖权的,可是由于一些原因致使自己无法受理而移交给其他法院。 2、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管辖权转移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3、移送管辖无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关于“管辖权转移”规定是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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