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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2022-04-17 1,433人已浏览
  • 李加刚律师

    李加刚律师律所主任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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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合同债务转让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债务转让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狭义的债务转让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综上,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区别有三:一是合同订立主体不同。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债务转移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二是第三人法律地位不同。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债务转移中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三是对第三人履行要求不同。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代为履行中仍由原债务人承担责任,而债务转移则由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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